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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期货玩家老郭浏览:0发布时间:2024-03-19 10:27:58
日前,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河北省2021-2022年采暖季钢铁行业错峰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方案》明确对河北省境内钢铁冶炼企业(含央企、天津市企业),于2021年11月15日至2022年3月15日,在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沧州、辛集市、承德,张家口、秦皇岛范围内实施错峰生产。
《方案》要求在2021年11月15日至2021年12月31日,确保完成本地区粗钢产量压减目标任务。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15日,以削减采暖季增加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目标,原则上各有关市钢铁企业错峰生产比例不低于上一年同期粗钢产量的30%。
《方案》对五种钢铁企业情况提出具体措施:
(1)重点对长流程企业实施错峰生产。错峰以高炉设备停产为基础,不得以减负荷生产方式代替。与高炉配套的焦炉、烧结、球团、石灰窑等生产设备错峰生产比例不得低于高炉错峰生产比例。
(2)环保绩效评级A级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全废钢短流程炼钢企业自主采取减排措施,但须确保错峰生产期间粗钢产量同比不增加。
(3)对2021年以来中央环保督察、钢铁去产能“回头看”检查等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产能利用率超过120%、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钢铁行业规范公告的钢铁企业(新投产但暂未经工信部规范公告的企业除外),上述三种情况每出现一种情况,企业错峰生产比例加大5个百分点。
(4)对于吨钢(以粗钢产能计)供热面积大于2平米的钢铁企业,错峰期间最高生产负荷比例按照实际供暖面积需求(以上一年度供暖面积计)与2倍粗钢产能的比值来确定。
(5)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和重点时段空气质量保障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应急减排措施。
附原文如下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21-2022年采暖季钢铁行业错峰生产的通知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有关要求,继续巩固钢铁去产能成果,切实做好2021年粗钢产量压减工作,推动钢铁行业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高质量发展,持续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现就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钢铁企业2021-2022年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钢铁行业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聚焦影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采暖季环境空气质量的重点城市、重点企业、重点时段,结合各企业能源消耗、环保绩效、安全生产、技术装备等因素,采取市场化、法治化办法实施差异化管控,避免“一刀切”。抓住关键的炼铁环节,对焦化、烧结、球团等相关配套设备实施全流程管控,按照“可操作、可核查、可统计”原则制定工作方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二、实施范围
实施对象为钢铁冶炼企业。实施时间为2021年11月15日至2022年3月15日。实施范围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保定、沧州、廊坊、衡水市以及雄安新区,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含河北省定州、辛集市,河南省济源市,以下简称“2+26”城市)。承德、张家口、秦皇岛、临汾、日照、临沂、潍坊、泰安参照执行。
三、工作目标
第一阶段:2021年11月15日至2021年12月31日,确保完成本地区粗钢产量压减目标任务。
第二阶段: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15日,以削减采暖季增加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目标,原则上各有关地区钢铁企业错峰生产比例不低于上一年同期粗钢产量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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